彈性工時
依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之新版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,敝公司之員工工作時數如下:
- 每周工時最多為 48 小時,每月總工時最多為 160 小時
- 單日上班時數上限為 8 小時,上班時間為早上 6 點至晚上 10 點的區間內任選時段,每個工作時段以實際勞務提供為算,最少須連續 3 小時,最長原則不得超過 4 小時,但如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時,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,工作時段之間的非工作時間/休息時間至少須 1 小時以 上。
- 其他未盡事項,皆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。